除濕機新國標于2013年正式實施
發布者:松井電器發布時間:2018-10-22
日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公布了352項國家標準,其中,《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的特殊要求》(新標準號GB4706.32-2012,代替標準號GB4706.32-2004)將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實施。
據了解,早在2009年6月,全國家用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就開始組織行業內的部分企業、事業單位啟動標準起草工作,該標準為空調領域最重要的國家標準。與2004版舊標準相比,2012版將可燃性制冷劑在標識、運輸、安裝、儲存、充注等多個環節的安全操作與使用加入到標準中去。
新標準適用于裝有電動機-壓縮機和房間風機盤管的熱泵(含生活用熱泵熱水)、空調器和除濕機的安全,單項器具的最大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的最大額定電壓不超過600V。
標準對使用可燃制冷劑器具的運輸、標識和貯存的要求包括:充有可燃制冷劑設備的運輸應注意含有可燃氣體設備在運輸中可能會有附加的要求。設備的最大運輸數量或允許一起運輸的設備的結構,都在相應的運輸規則中進行規定;在作業區域內適用于類似器具的標志通常依據當地法規確定,包括在工作區域設置安全或/和健康標識的基本要求,規定的所有標識應齊全,應確保員工受到適當而充分的指導和培訓,以能理解安全標識的正確含義,并且能根據這些標識采取適當的措施;設備貯存時的包裝應能保護包裝內的設備遭受機械破壞時不會引起制冷劑的泄漏,允許貯存在一起的設備的最大數量由當地法規決定。
新修訂的標準同時也增加了使用可燃制冷劑器具的安裝和維修要求,主要規定如下:使用可燃制冷劑的器具進行維修之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以確保將發生著火的風險降到最低;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當使用適當的制冷劑監測儀在區域內進行監測,確保技術人員意識到存在潛在可燃性氣體,確保所用的檢漏設備用于可燃制冷劑;檢查制冷劑的泄漏應當在沒有潛在點火源的環境中進行,不應該使用鹵素探頭或其他任何使用明火的探測器進行測試。
專家認為,2012版標準的公布意味著在空調制冷劑替代道路上,我國與國標接軌,國內空調企業也有能力符合標準,滿足產品的安全需求。標準在明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消費者可以選擇采用低碳、環保制冷劑的空調產品。